112年度司促字第130號
債 權 人 台松堆高機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油欣精機股份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債務人油欣精機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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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12年1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