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385號
債 權 人 聯通整合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株式会社 (OPTO SYSTEM CO.,LTD.)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12年2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相對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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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12年3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