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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43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370號
債 權 人 呂文發
上列
債權
人與
債務人
東岳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
事件,
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
本件
債務人(為個人亦或公司)。
二、表明本件正確債權人,並補正簽章(台端所提簽單
所載
當事人
為凱揚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三、表明請求利息之利率(如未約定者,請依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請求之)。如未具狀表明,將駁回利息部分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