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43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370號
債  權  人  呂文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東岳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本件債務人(為個人亦或公司)。
    二、表明本件正確債權人,並補正簽章(台端所提簽單所載當事人為凱揚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三、表明請求利息之利率(如未約定者,請依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請求之)。如未具狀表明,將駁回利息部分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