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4484號
債 權 人 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債 務 人 呂仁(即林予薇之繼承人)
一、
債務人許晋嘉(即林予薇之繼承人)、呂仁(即林予薇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予薇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伍佰柒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林予薇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
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劉諺融(即林予薇之繼承人)之戶籍遷入桃園○○○○○○○○○,支付命令須以
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依同法第509 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故債權人對債務人劉諺融(即林予薇之繼承人)之聲請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