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4736號
債 權 人 詹政勳
債 務 人 蘇文祥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零陸萬捌仟捌佰元,及其中壹佰零伍萬參仟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惟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民法第207 條第1 項前段規定甚明,債權人請求就利息壹萬伍仟捌佰元部分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自屬無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
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