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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7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776號
債  權  人  諾安科技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寶標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寶標實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經債權人蓋印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