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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2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28號
債  權  人  李春龍 


債  務  人  張耀升 
債  務  人  愛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佩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愛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佰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債務人愛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提出對債務人張耀升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提出債務人張耀升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12年1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仍未提出對張耀升請求之相關釋明文件,債權人未能盡其釋明責任,釋明不足,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故關於其請求對債務人張耀升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