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228號
債 權 人 李春龍
債 務 人 張耀升
債 務 人 愛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愛能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佰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債務人愛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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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提出對債務人張耀升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提出債務人張耀升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12年1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債權人仍未提出對張耀升請求之相關釋明文件,債權人未能盡其釋明責任,釋明不足,
迄未補正完全,
於法不合,故關於其請求對債務人張耀升部分之聲請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