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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23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360號
債  權  人  鴻安興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杏宜 


債  務  人  魏明志即魏旺工程行


            魏旭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魏旭志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參萬零伍佰捌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債務人魏旭志最新戶籍謄本、提出對魏明志即魏旺工程行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表明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該裁定已於112年3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112年3月28日具狀補正,仍未提出對魏明志即魏旺工程行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債權人未能盡其釋明責任,釋明不足,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故關於其請求債務人魏明志即魏旺工程行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