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2360號
債 權 人 鴻安興鋼鐵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魏明志即魏旺工程行
魏旭志
一、
債務人魏旭志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參萬零伍佰捌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債務人魏旭志最新
戶籍謄本、提出對魏明志即魏旺工程行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表明請求
連帶給付之依據,該裁定已於112年3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債權人於112年3月28日具狀補正,仍未提出對魏明志即魏旺工程行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債權人未能盡其釋明責任,釋明不足,
迄未補正完全,
於法不合,故關於其請求債務人魏明志即魏旺工程行部分之聲請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