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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29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993號
債  權  人  東明彩印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讚新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呂傳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第4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呂傳炎發給支付命令,惟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存證信函尚不足釋明系爭債權債務關係,爰依上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