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2993號
債 權 人 東明彩印紙器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呂傳炎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司法事務官辦理
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第4 款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呂傳炎發給支付命令,
惟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
存證信函尚不足釋明
系爭債權債務關係,
爰依
上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