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3382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桃園管理處
債 務 人 陳淑淑即愛兒堡站前館產後護理之家
債 務 人 榮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陸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逾一日依應付金額千分之一即每日貳仟壹佰陸拾元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