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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3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75號
債  權  人  鑫威利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靜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李靜霞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表明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聲請狀未載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