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3803號
債 權 人 承鑫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建國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12年4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一、提出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二、提出債務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三、請提出債務人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該裁定已於112年5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債務人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