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4511號
債 權 人 旭穗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張煜明即煜欣工程行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12年4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提出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該裁定已於112年5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