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4914 號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914號 債 權 人 林澤汶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清華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
|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