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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52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258號
債  權  人  新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春帆 
非訟代理人  邵元孝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尊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經債權人蓋印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提出債務人尊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提出對債務人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該裁定已於112年5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112年6月7日具狀補正,仍未提出對債務人請求之釋明文件,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