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5258號
債 權 人 新龍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尊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經債權人蓋印公司大小章之
聲請狀、提出債務人尊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提出對債務人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該裁定已於112年5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債權人於112年6月7日具狀補正,仍未提出對債務人請求之釋明文件,
迄未補正完全,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