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5258 號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258號 異 議 人 新龍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異議人即 債權人與 債務人尊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經 異議人新龍企業有限公司蓋印公司大小章之異議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
|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