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5466號
債 權 人 冠樺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億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戴宏昌
一、
債務人戴宏昌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玖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億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
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億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徐崑崙之戶籍遷入桃園區戶政事務所,支付命令須以
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依同法第509 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故本件對債務人億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聲請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