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5636號
債 權 人 昌德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宏亨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提出債務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12年6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債權人於112年6月20日具狀補正,查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已死亡,仍未提出公司現任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迄未補正完全,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