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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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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68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842號
債  權  人  惠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銘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正達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務人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