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6842號
債 權 人 惠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正達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務人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
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
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
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