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6970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致能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戴澤財
人
債 務 人 姚舒嚴
戴惠鳳
一、
債務人致能實業有限公司、戴澤財、姚舒嚴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仟柒佰柒拾柒萬零貳佰陸拾玖元,
暨如
聲請狀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致能實業有限公司、戴澤財、戴惠鳳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陸佰萬元,暨如聲請狀附表編號6至編號7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聲請狀
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