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7641號
債 權 人 豐台工業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恆聲應用材料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此條項
乃民國104 年6 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
參照)。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其表明自
非僅指
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
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表明債務人之全名、提出對債務人請求釋明文件影本,該裁定已於112年7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債權人於112年8月1日具狀補正,仍未提出其他任何足釋明之證據,自屬
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