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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76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641號
債  權  人  豐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豊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恆聲應用材料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此條項民國104 年6 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其表明自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表明債務人之全名、提出對債務人請求釋明文件影本,該裁定已於112年7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於112年8月1日具狀補正,仍未提出其他任何足釋明之證據,自屬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