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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77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752號
債  權  人  香城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忠賢 
非訟代理人  張湘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張雅茹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正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