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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78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833號
債  權  人  金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春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安銓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