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8261號
債 權 人 綠捷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張陳桂蓁、張博鈞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明文
可參。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張陳桂蓁設籍於臺北市松山區,
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
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張博鈞之戶籍遷入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支付命令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依同法第509 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