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更一字第5號
債 權 人 禾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旭原行銷有限公司(原名:台越國際行銷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台越國際行銷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業於民國113年1月30日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查訪,債務人無於公司營業址營業,且
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之
法定代理人曾郁新戶籍遷入蘆竹區戶政事務所,支付命令須以
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依同法第509 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