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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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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催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尼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格 



壹、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發票人。
二、提出台端票據權利人之釋明文件(如購買證明)。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