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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執字第 1072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07266號
聲明異議
即  債務人 胡文郁  住○○市○○區○○○路○段000巷0弄
            00號3樓     
上列聲明異議人債權人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胡金中等間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債務人胡文郁為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之共有人,聲明異議近期始獲知系爭土地業經本院拍定,聲明異議人自系爭土地經本院函請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辦理查封登記時起,因地址有誤致本院未能對聲明異議人住所地址送達,致本院於後強制執行程序皆對伊為公示送達。聲明異議人既未獲合法通知本件拍賣應為無效,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二、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第3條第2項規定自明。基此,依該規定聲明異議,應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之。如執行程序已終結,即不得循此聲明異議。又對特定標的物之拍賣程序聲明異議,如拍賣程序終結,其強制執行程序即告終結。準此,強制執行程序一經終結,即不容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就該拍賣程序聲明異議(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938號裁定意旨參照)如執行標的物為不動產者,應以買受人領得執行法院發給之權利移轉證書時,拍賣程序即終結,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即不得聲明異議。
三、查系爭土地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7日第12次拍賣程序拍定,由系爭土地共有人即債權人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得標,另經本院於114年5月15日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在案,此有本院拍賣不動產筆錄、債權人投標書及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在卷可稽,故系爭土地之拍賣程序已終結。惟聲明異議人於114年6月9日執行程序終結後,始向本院具狀聲明異議,即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