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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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何宣鋐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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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張嘉芬
上列
當事人間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3年5月14日所為之更生認可裁定原本及
正本附件一更生方案,應更正如本裁定附件。
理 由
一、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
準用之。又前開規定於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予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附件一更生方案,因更生方案中之「壹、2」應為「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有誤載為「每3月為一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附件: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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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期清償金額:第1期新台幣(下同)26,273元,第2期至第72 期16,000元。 2.每1個月為一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 3.自核發本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日之翌月起,分6年,72期清償。 4.清償比例:27%。 5.債務總金額:4,290,649元。 6.清償總金額:1,162,273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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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備註 1.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 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 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2.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 權比例,依四捨五入方式及按債權比率大小優先進位受償。 3.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或僅為一部履行者,視為全部到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