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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淑芬  
代  理  人  徐翊昕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宗雨潔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表聲請人之清算財團財產返還聲請人。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3號裁定自民國112年9月19日起開始清算程序,有該裁定附卷足憑經查聲請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經審視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本院於113年5月1日以裁定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管理人,就附表不動產進行變價。經管理人就附表不動產進行三次拍賣,皆無人應買,故認該不動產屬不易變價之財產,亦應返還予聲請人。茲因聲請人已無其他清算財團財產足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依首揭規定,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附表:
編號
名稱
內容
說明
1
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3分之1
面積:479.64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2,000元/平方公尺

1、選任金服公司為管理人。
2、經金服公司三次拍賣程序未拍出,故視為不易變價返還聲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