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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潘美燕  
代  理  人  江宗恆律師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李佳珊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法定代理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張羽涵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權  人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清算程序之聲請,經本院裁定准予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本院先後於113年5月7日、113年6月14日、113年8月1日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就聲請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裁定不予處分返還聲請人,系爭裁定皆已確定在案,此有前揭裁定送達回證在卷可查。則聲請人名下無具清算價值之清算財團財產得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依首揭規定,應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又聲請人就本院113年8月1日裁定提及之聲請人拋棄繼承,而未於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記載之情,是否有隱匿財產、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不實記載,則係有無本條例第134條之免責與否之問題,併同說明。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附表一:
編號
名稱
內容
說明
1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
面積:8,136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720元/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人數:20人
1.公同共有人對於公同共有物並無所謂之應有部分,且應繼分係各繼承人對於遺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所得繼承之比例,並對於個別遺產之權利比例,而係基於繼承關係而來,則因繼承人於遺產分割析算完畢前,對特定物之公同共有權利,尚無法自一切權利義務公同共有之遺產單獨抽離而為執行標的,故應辦妥遺產分割後,始得進行拍賣,本件附表編號1-7之7筆土地均為公同共有,未為分割前,無法類推強制執行程序進行變賣。
2.若欲就不動產進行變價,須先
 選任清算管理人向臺灣屏東地
 方法院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
 則須預先支付訴訟費用,並須
 支出管理人報酬,又訴訟須經
 審結定讞亦恐曠日廢時,縱經管理人進行訴訟完畢,仍需代墊稅捐及欠繳之書狀費後始得登記,分割完成後又需再選任管理人進行拍賣變價程序,除須再支出管理人報酬外,變價程序中隨後亦須支出拍賣程序中的郵務、查詢調件及多不繁數之共有人送達費用,且未必可拍定(除292地號土地外,其餘6筆土地依照公告現值、面積、潛在應有部分之比例計算價值均不足6萬元,甚或其中4筆低於5萬元,經分割後權利範圍將更為零碎,且均為農牧用地,更足見其非易於變價),縱使拍定,所得案款扣除上述費用後,可分配予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數額恐已不多,是足認系爭土地亦屬不易變價,爰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
2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公同共有3分之1
面積:4,567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730元/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人數:20人
3
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公同共有3分之1
面積:3,318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730元/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人數:20人
4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
面積:702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730元/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人數:20人
5
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
面積:1,570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730元/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人數:20人
6
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
面積:502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1,700元/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人數:20人
7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公同共有6分之1
面積:9,137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620元/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人數:20人
8
機車一輛
出廠年度:西元2015年
出廠今已近10年,除逾財政部公告之固定資產使用年限外,再衡一般使用折舊狀況,足見已不具清算價值,爰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

附表二:
編號
名稱
內容
說明
1
屏東縣○○鄉○○村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公同共有20分之1(謄本雖記載權利範圍20分之1,但被繼承人已死亡下,現該不動產應有部分應為所有繼承人所公同共有,本件債務人之應繼分為2分之1)
面積:162,67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3,200元/平方公尺

1.公同共有人對於公同共有物並無所謂之應有部分,且應繼分係各繼承人對於遺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所得繼承之比例,並非對於個別遺產之權利比例,而係基於繼承關係而來,則因繼承人於遺產分割析算完畢前,對特定物之公同共有權利,尚無法自一切權利義務公同共有之遺產單獨抽離而為執行標的,故應俟辦妥遺產分割後,始得進行拍賣,附表二土地現均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辦理完成後均為公同共有,未為分割前,無法類推適用強制執行程序進行變賣。
2.若欲就不動產進行變價,須先
 選任清算管理人辦妥繼承登記後,再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則須預先支付辦理繼承登記費用、訴訟費用,並須支出管理人報酬,又訴訟須經審結定讞亦恐曠日廢時,縱經管理人進行訴訟完畢,仍需代墊稅捐及欠繳之書狀費後始得登記,分割完成後又需再選任管理人進行拍賣變價程序,除須再支出管理人報酬外,變價程序中隨後亦須支出拍賣程序中的郵務、查詢調件及多不繁數之共有人送達費用,且未必可拍定,縱使拍定,兩筆土地依照公告現值、面積、潛在應有部分(即權利範圍與債務人之應繼分計算)計算價值僅新台幣27,231元,價值非高,拍定所得案款扣除上述費用後,恐已無可分配予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金額,是足認系爭土地屬不具清算價值而無變價實益,爰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
2
屏東縣○○鄉○○村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公同共有20分之1(謄本雖記載權利範圍20分之1,但被繼承人已死亡下,現該不動產應有部分應為所有繼承人所公同共有,本件債務人之應繼分為2分之1)
面積:177,73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3,200元/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