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5號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廖紹君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王淑芬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黃麗芬
理 由
一、
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
聲請人向本院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清算程序之聲請,經本院裁定准予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本院並於113年4月30日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就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以附表說明欄之方式處分,該裁定已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12年11月30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21號民事裁定、113年4月30日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5號民事裁定在卷可查。
嗣後債務人就附表編號2之財產依附表說明方式提出等值現金共37,760元到院分配,本院製作分配表並於113年6月18日
予以公告在案,債權人及債務人皆未提出
異議,各債權人並提出匯款入帳聲請書,業由本院將應分配於各債權人之金額,以撥匯方式給付,此有匯款入帳聲請書及本院保管款支出清單附卷
可稽,經核本件清算程序業已執行完畢,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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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權利範圍:1分之1 面積:5,309.73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180元/平方公尺
| 1、第一順位 抵押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清算程序中具狀陳報其估算之 抵押物(即土地)價值為841,061元。 2、土地上設定有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淑芬之共兩順位之抵押權,抵押債權合計共6,000,000元,高於前述計算所得之土地價值甚多(即使以公告現值計算土地價值為955,751元【計算式:5,309.73平方公尺x180元/平方公尺x1/1=955,751,元以下四捨五入】,亦遠低於抵押債權),抵押權人為有 擔保之債權人亦為別除權人,縱使聲請人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亦可不依更生或清算程序行使其權利,並可就抵押物優先受償,則該筆土地除扣除抵押債權後應無清算價值,並無處分實益,爰不予處分返還聲請人。 | |
| | 解約金37,760元(依本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37號裁定列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