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7-6/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1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債  務  人  黃元章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蔡宗翰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表聲請人之清算財團財產返還聲請人。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10號裁定自民國112年11月30日起開始清算程序,有該裁定附卷足憑經查聲請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經審視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本院先後於113年7月18日以裁定就清算財團財產定處分方式,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管理人,就附表一不動產進行變價,附表二財產則經參酌附表說明欄之理由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經管理人就附表一不動產進行2次拍賣,皆無人應買,故認該不動產屬不易變價之財產,故與其他清算財團財產均應返還予聲請人。茲因聲請人已無其他清算財團財產足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依首揭規定,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附表一: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7號          財產所有人:黃元章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東縣
海端鄉
紅石

36
19,010
8分之1

備考
原住民保留地
2
臺東縣
海端鄉
紅石

36-1
12,490
8分之1

備考
原住民保留地
3
臺東縣
海端鄉
紅石

122
430
8分之1

備考
原住民保留地
4
臺東縣
海端鄉
紅石

123
480
8分之1

備考
原住民保留地
5
臺東縣
海端鄉
紅石

157
17,230
8分之1

備考
原住民保留地

附表二:
編號
名稱
細項
說明
1
機車一輛
出廠年度:西元2014年
出廠今已10年,除逾財政部公告之固定資產使用年限外,再衡一般使用折舊狀況,足見已不具清算價值,爰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
2
金融機構存款
新臺幣144元
存款數額不足1,000元,金額甚少,且顯不足支應解繳之郵務費用,故無處分實益,應予返還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