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1/16~11/18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6號
債  務  人  鍾淇淩即鍾惠娟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洲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代  理  人  陳映均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代  理  人  吳哲毅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王暉利、謝文祥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以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復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4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參酌債務人提出之資產表、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及本院依職權調閱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顯示,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得列入清算財團之範圍,並於民國113年1月18日公告資產表在案。經本院斟酌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
三、綜上,前揭財產價值共計為新臺幣1萬0,056元,已由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到院,是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本院審酌案件之複雜程度,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司執消債清第56號資產表
編號
財產
處分方式
備註
1
機車
1.已逾經濟部能源局公布之使用年限而無變價實益。
2.但債務人提出等值之現金新臺幣1萬元到院予債權人分配。
3.此財產應返還予債務人。
民國103年出廠。
2
存款
1.存款餘額不高而無處分實益。
2.但債務人提出等值金額新臺幣56元到院。
3.應返還予債務人。
債務人在郵局之存款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