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9號
債 務 人 簡姵珊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居基隆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4
樓
設臺北市○○區○○路00號5樓
代 理 人 施世宏 住○○市○○區○○○路0段00號6樓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至10
樓及68號1樓、2樓、2樓之1、7樓、9
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映蓉 住○○市○○區○○路0段000號10樓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186、188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代 理 人 何宣鋐 住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住同上
住同上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孫芯渝、施欣妤
住○○市○○區○○○路0段00號15樓
之1
債 權 人 上騰嘉國際有限公司
設苗栗縣○○市○○里0鄰○○街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秀錞 住同上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8樓
債 權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14樓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秦劍鋒
住○○市○○區○○路0段0號14樓
債 權 人 姚惠鐘 住○○市○○區○○路0段000○0號
送達代收人 王柏興
住○○市○區○○○街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本院已於民國113年10月4日裁定處分方式,並公告且送達各債權人。而債務人所解繳與保險解約金等值之現金新臺幣1萬3,721元到院,足以認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本院審酌案件之複雜程度,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
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
足憑,
爰依
上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楊勝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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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足清償抵押債權。無變價實益,排除於清算財團之外,應予返還債務人。 | 不動產設定有多順位抵押權,現經基隆地院實施強制執行拍賣程序,依最低拍賣總額可見已不敷清償抵押債權。 |
| | | 設有動產抵押權,經抵押權人陳報實際債權後,顯無餘額;且據債務人陳報此部分財產業經拍賣,實無清算價值。 |
| | | 共有兩輛機車,均設有動產抵押權,經抵押權人陳報實際債權後,顯無餘額而無處分實益。 |
| | 債務人已解繳等值現金新臺幣1萬3,721元到院,保險契約應返還予債務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