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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新澐即陳新永

代  理  人  劉育志律師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表一、二、三之清算財團財產返還聲請人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為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聲請,經本院裁定准予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本院並於113年3月28日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就聲請人附表一、二、三部分之清算財團財產即不動產選任金服公司為管理人進行變價,附表四之清算財團財產即案款則於前揭變價完成後由管理人併同分配,該裁定已確定在案。附表一、二、三不動產部分則經管理人進行3次公開拍賣仍未拍定,足徵系爭不動產屬不易變價之財產,故應予返還聲請人;附表四案款則由管理人於變價完成後進行分配。管理人於113年11月1日提出分配表,經本院於認可後予以公告並確定在案,管理人依分配表將應分配之金額給付予債權人,並向本院提出完成分配之執行終結報告,此有分配表、公告、管理人114年5月6日函、領款通知書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足憑,經核並無違誤,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附表一: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9號 財產所有人:陳新澐即陳新永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拍賣底價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平鎮區
中庸

372
1107.49
360分之4

備考
重測前:平鎮段230地號
2
桃園市
平鎮區
中庸

373
12892.63
360分之4

備考
重測前:平鎮段239地號

附表二: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9號 財產所有人:陳新澐即陳新永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拍賣底價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平鎮區
中庸

316
2003.22
90分之1

備考
重測前:平鎮段415地號

附表三: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9號 財產所有人:陳新澐即陳新永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拍賣底價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平鎮區
中庸

366
1740.56
360分之4

備考
重測前:平鎮段228地號

附表四:
名稱
財產細項
處分方式
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30331號案件執行案款
新臺幣901,346元
執行股已將案款交予本股,附表一、二、三財產變價程序完成後併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