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消債聲字第6號
即
債務人 江佳芳 住○○市○○區○○路000號16樓之3上列
當事人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一○八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二四七號於民國一○九年七月九日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一年六個月,自一一二年七月起至一一三年十二月止暫緩履行。
理 由
一、
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
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
上開規定,於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之
債權不
適用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伊因近期眼睛病變白內障之故,無法工作而無穩定收入,確有不能正常履行更生方案
之虞,
爰聲請延長履行期限兩年等語。
三、
經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
民事庭以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其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47號裁定認可確定在案,又前聲請人於112年1月聲請延長履行更生方案,經本院112年司消債聲字第6號裁定准許延長
更生方案履行期限六個月,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
無訛。次查,聲請人上開主張,經核聲請人提交之鑫明眼科診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醫囑確有載明聲請人患有白內障情事,又經本院職權調閱聲請人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聲請人確於111年8月自力昇環保有限公司退保後即再無投保紀錄,
堪認聲請人應有因失業之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故聲請延長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
揆諸首揭規定自屬有據,
惟聲請人前次已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6個月,依法延長期限不得逾兩年,故僅得再延長1年6個月,其餘聲請應予駁回,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