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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票字第 10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021號
聲  請  人  極速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柏睿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臺端聲請狀具狀人(即聲請人)未蓋公司大小章,請提出由具狀人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聲請狀應載明本件案號、股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