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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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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票字第 18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844號
聲  請  人  舒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鴻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建彬、鍾秀花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本件聲請狀僅經聲請人之代理人蓋章,故提出經聲請人蓋印其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