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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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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票字第 2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沛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幸敏 
訟代理人  游子毅律師

相  對  人  和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淑月 

上列當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提出本票九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2年度司票字第000225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110年11月22日
100,000元
110年12月15日
110年12月15日
TH0000000

002
110年11月22日
100,000元
111年1月15日
111年1月15日
TH0000000

003
110年11月22日
100,000元
111年2月15日
111年2月15日
TH0000000

004
110年11月22日
100,000元
111年3月15日
111年3月15日
TH0000000

005
110年11月12日
100,000元
111年4月15日
111年4月15日
TH0000000

006
110年12月2日
375,000元
111年5月20日
111年5月20日
TH579141

007
110年12月2日
375,000元
111年6月20日
111年6月20日
TH579142

008
110年12月2日
375,000元
111年7月20日
111年7月20日
TH579143

009
110年12月2日
375,000元
111年8月20日
111年8月20日
TH579144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