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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票字第 2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上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富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蘇信安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95條規定,本票雖有免除作成
    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所謂付款提示,係票據之執票人向付款人提出票據原本請求
    付款之謂。如未踐行付款之提示,依同法第124 條準用第85
    條第1 項規定,其行使追索權之形式要件未備,即不得聲請
    裁定准就本票票款為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月10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 紙,內載金額新臺幣830,000元,相對人未兌現,為此提出本票影本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而聲請人主張提示日於民國112年3月31日,提示日尚未屆至,難謂聲請人已向相對人為合法提示,不生提示之效力,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