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票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上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蘇信安裁定就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票據法第124 條
準用同法第95條規定,本票雖有
免除作成
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所謂付款提示,係票據之執票人向付款人提出票據原本請求
付款之謂。如未踐行付款之提示,依同法第124 條準用第85
條第1 項規定,其行使追索權之形式要件未備,即不得聲請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月10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 紙,內載金額新臺幣830,000元,相對人未兌現,為此提出本票影本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而聲請人主張提示日於民國112年3月31日,提示日尚未屆至,
難謂聲請人已向相對人為合法提示,不生提示之效力,本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