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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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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票字第 24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428號
聲  請  人  七翼創意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慈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溢春工程行、郭來春、吳正義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