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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票字第 3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29號
聲  請  人  台灣移動國際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暐玲 
非訟代理人  楊筑鈞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榮賢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