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聲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陳秀美
當事人間因
假處分事件,
聲請人聲請命
相對人言翰有限公司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略為:相對人前以本院111年度全字第314號假處分裁定聲請為假處分執行(
聲請人誤為
假扣押),相對人尚未提起
本案訴訟,
爰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等語。
二、
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533 條前段規定,於假處分
準用之。
惟倘
債權人於法院為命限期起訴之裁定前,業已提起本案訴訟,則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即無必要。
三、
經查,相對人以本院111年度全字第314號裁定,准許對聲請人所有之土地及建物為假處分
等情,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審核
無訛,惟相對人就
前揭假處分所欲保全執行之請求,業向本院提起請求履行契約等訴訟,並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518號受理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
上開卷宗查明屬實。
揆諸首開說明,相對人既已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