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審廢棄改判部分之訴訟費用,依高院判決所示,由相對人負擔3,01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以下同)
計算式:27,829x4/5x366,798/2,708,823=3,015
二、第一審未廢棄改判部分之訴訟費用,依本院判決所示,由聲請人負擔19,248元。
計算式:27,829x4/5-3,015=19,248
三、第一審未廢棄改判部分之訴訟費用,依本院判決所示,由相對人負擔5,566元。
計算式:27,829-3,015-19,248=5,566
四、第二審訴訟費用,依高院判決所示,關於聲請人上訴部分,由相對人負擔16%即5,823元。
計算式:36,397x16%=5,823
五、小結: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4,404元。
計算式:3,015+5,566+5,823=14,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