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聲字第 2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三輪建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達青 

相  對  人  全麗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武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萬4,404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107年度建字第104號判決聲請人部分敗訴,訴訟費用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4/5,餘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兩造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院)109年度上字第659號判決確定,並知第一審廢棄改判部分之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全麗營造有限公司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聲請人三輪建材企業有限公司上訴部分,由相對人全麗營造有限公司負擔其中16%,餘由聲請人三輪建材企業有限公司負擔;關於相對人全麗營造有限公司上訴部分,由相對人全麗營造有限公司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裁定如主文。
四、又聲請人主張調解聲請費2,000元,本院106年度壢司調字第254號調解事件於106年10月6日核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聲請人遲至107年3月5日始為起訴,已逾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之期限,是以,聲請人所繳納之調解聲請費2,000元不得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爰不予列計;另聲請人溢繳297元,相對人所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範圍,亦不計入本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計算,併予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計算書
訴訟費用
(皆由聲請人預納)
金額
(新臺幣)
備註
(新臺幣,元)
第一審裁判費
27,829元
本院及高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計算式:21,691+5,445+396+297=27,829
第二審裁判費
36,397元
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一、第一審廢棄改判部分之訴訟費用,依高院判決所示,由相對人負擔3,01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以下同)
    計算式:27,829x4/5x366,798/2,708,823=3,015
二、第一審未廢棄改判部分之訴訟費用,依本院判決所示,由聲請人負擔19,248元。
  計算式:27,829x4/5-3,015=19,248
三、第一審未廢棄改判部分之訴訟費用,依本院判決所示,由相對人負擔5,566元。
  計算式:27,829-3,015-19,248=5,566
四、第二審訴訟費用,依高院判決所示,關於聲請人上訴部分,由相對人負擔16%即5,823元。
  計算式:36,397x16%=5,823
五、小結: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4,404元。
  計算式:3,015+5,566+5,823=14,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