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英格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黃振哲
黃志堅會計師
王瑜惠律師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主 文
本院108年度存字第1321號
擔保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存單號碼:0000000)面額新臺幣3,000萬元1張,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8年度全字第152號民事裁定,為擔保撤銷
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3,000萬元為擔保,並以本院108年度存字第132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
相對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
爰聲請裁定返還本件提存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
上開聲請,
業據提出本院民事裁定、提存書(以上為影本)、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同意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存字第1321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