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聲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謝儀馨
相 對 人 龍宗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鄭汶宗
主 文
本院111年度存字第541號
擔保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6年度甲類第7期登錄債券面額新臺幣240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前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項第2款、第106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11年度司裁全字第171號民事裁定,為擔保
假扣押,曾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6年度甲類第7期登錄債券面額新臺幣240萬元,並以本院111年度存字第541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
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印鑑證明予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
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聲請人
上開聲請,
業據提出本院民事裁定、提存書、公司變更登記表(以上均為影本)及同意書、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存字第541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