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聲字第473號
聲 請 人 今賀建設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詹永祥
上列
當事人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萬7,109元,及自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688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
兩造依判決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欄所示比例負擔。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查,聲請人預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4,145元、2,000元,是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7,10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式:(34,145+2,000)×3/4=27,109】,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