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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聲字第 5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528號
聲  請  人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
            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 
代  理  人  王琇慧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錦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經本院100年度建字第72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76%,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目的,在於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應賠償他造所支出訴訟費用之數額。當事人倘未支出訴訟費用,自不得請求他造賠償,即無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為無實益,不應准許(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21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經本院100年度建字第72號判決知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76%,餘由相對人負擔,據聲請人自承訴訟費用由相對人所繳納,則訴訟程序過程中聲請人並未繳納裁判費,亦未釋明其曾支出其他訴訟費用,依上開說明,即無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核無權利保護必要,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