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聲字第613號
聲 請 人 王翔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岳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經本院112年度
勞訴字第63號民事判決
諭知訴訟費用由
被告負擔,聲請人已支出訴訟費用,
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
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須於裁判確定,具有執行力後,始得為之。
三、經本院
依職權調
上開卷宗審查,該判決尚未確定,故未核發確定證明書,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
可稽,依首開規定及說明,該判決尚未有執行力,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