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國字第1號
原 告 鄧文萱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間請求國家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日所為112年度國字第1號國家損害賠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
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0日,以裁定限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
上開裁定業於113年1月17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
可稽。從而,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